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告 許兩福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複代理人 毛鈺棻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之記載,應補充「複代理人毛鈺棻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委任毛鈺棻律師為複代理人,有卷附委任狀在卷可參,復未經解除委任,故本院前開之判決,漏列複代理人毛鈺棻律師,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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