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447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劉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44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玖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9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