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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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原告 賀來喜 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許宸宥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 律師
參加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複代理人 柏仙妮 律師被告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啓豐 被告 李清華
陳宗德 吳東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東瀛
林俊宏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禹岑 被告 鍾國秀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告 黃惠君
呂學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複代理人 王綏愉 被告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文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