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81號上訴人 張芸瑋 被上訴人 龍志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2,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30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