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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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九八六號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九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該案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一日確定。然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五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鈞院於九十年七月五日以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已於九十年九月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廿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