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捌萬叁仟捌佰叁拾│CG0七六二二八││││司│行││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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