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6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道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乃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依公司法第213條之規定,應由監察人代表被告公司,查被告公司之監察人為 龍本發 ,有公司登記資料可稽,惟原告起訴以 鄭憲龍 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顯然未經合法代理,經本院於98年8月28日命原告於七日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9月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提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