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債權人桃園縣八德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顯國 債務人 謝素琴 (即 謝振華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振華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