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債權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債務人 許勇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2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98年8月10日│800,000元│0000000│98年8月11日││1│││││├─┼───────────┼───────────┼───────────┼───────────┤│00│98年9月15日│120,000元│0000000│98年9月15日││2│││││└─┴───────────┴───────────┴───────────┴───────────┘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