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20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2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妨害自由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2月1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