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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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二)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206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起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