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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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1月27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張嘉芬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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