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迄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