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陳正男 律師被告 劉順仁 即 泰仁 土木包工業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政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