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九號
原告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棟 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