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送達代收人 莊琪鈴 上列當事人於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繳費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