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家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抗字第6號抗告人 吳植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景棋 間請求分割遺產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月2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以106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駁回確定,有網路調得該裁定附卷可按,而原法院已於106年2月15日裁定命其補繳第二審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人於同年月18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甚久,仍未遵行,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在卷可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許秀芬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