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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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9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羿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素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