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95號聲請人 周毓芳 上列聲請人因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開裁定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依聲請人主張,既有漏列繼承人、誤載應繼承比例等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以利完成不動產之相關登記。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孫捷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