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1號原告 戴熖春 訴訟代理人 戴金龍 被告 戴士凱
戴元項 戴中正土金 戴金磚 戴阿粉 楊雅惠 楊如勝 陳美玲 戴健凱 戴莉芳 戴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部分被告未經合法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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