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樺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樺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受刑人於九十八年十月三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年四月六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四六二六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三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年九月六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上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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