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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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 楊琇婷 被告 曾釧如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 律師
張國楨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22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楊琇婷為被告曾釧如之姑嫂,亦即聲請人之弟楊家榮為被告曾釧如之配偶一節,此於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甚明,並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3份附卷可憑,聲請人係被告之二親等旁系姻親,依前揭規定,非屬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不具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權,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與法定要件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呂世文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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