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永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永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二、受刑人蔡永彬前於民國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1所示)確定;又因99年間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繼經本院以10
1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2所示)確定。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各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2紙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