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美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二、受刑人林美香前於民國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4
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4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同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4罪,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然其又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埔刑簡字第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附表編號5所示)確定。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自網路下載列印之判決書2份、判決書正本1份,以及裁定書正本1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4紙暨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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