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84號
原 告 黃統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
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