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陳進丁
被   告  房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2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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