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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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024號聲請人 楊俊樂 律師(即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及佑達保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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