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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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02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SunnergyInternationalLimited(Company)法定代理人 陳繩准 (TanSengChun)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9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