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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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峯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峯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陳峯偉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竊盜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附表:受刑人陳峯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日│100年6月23日│100年6月22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322號│字第17600號│字第17600號│├───┬────┼─────────┼─────────┼─────────┤││法院│士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士簡字第344│100年度訴字第3167│100年度訴字第316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7月9日│101年7月12日│101年7月12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士簡字第344│100年度訴字第3167│100年度訴字第3167││││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8月6日│101年8月13日│101年8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1474號│字第9344號(編號2│字第9344號(編號2││││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徒刑2年6月)│└────────┴─────────┴─────────┴─────────┘┌────────┬─────────┬─────────┬─────────┐│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5日│100年6月2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600號│字第1760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67│100年度訴字第3167│││││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7月12日│101年7月12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67│100年度訴字第3167│││││號│號│││判決├────┼─────────┼─────────┼─────────┤││判決│101年8月13日│101年8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344號(編號2│字第9344號(編號2││││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