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原雄小字第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連恭賢
被   告  李維婷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原雄小字第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上午8時5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筱雯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陳筱雯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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