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03號
原   告  吳珮貞
原   告  吳嘉琪
原   告  吳靜芳
兼上三人送
達代收人  吳玉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
複 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
       馬吟臻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
訴訟代理人  陳呈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
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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