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戊○○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5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張林佑均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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