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重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65號上訴人丙○○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度重上字第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及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3千零2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蔣有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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