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八五號
聲請人華登醫藥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0八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上海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玖拾壹萬伍仟貳佰肆│0000000││││司│││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