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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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198號
原 告 地球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德
訴訟代理人 洪鼎勳
被 告 瞿芭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於起訴狀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
之利息,並追繳因催繳而衍生之他項費用。嗣於民國109年6
月3日言詞辯論當庭縮減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6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
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變更聲明,合先敘明。
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新北市○○區○○街○○○號O樓之區分
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地球村
社區住戶規約第10條規定,每月應繳交管理費450元。詎料
,被告積欠自108年6月1日起至109年2月28日之管理費,共
計3,600元,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地球村社區住戶規約第10條之規定
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6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
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球村
社區住戶規約、存證信函、管理費計算表、管理組織報備證
明、主任委員改選證明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
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地球村社區住
戶規約第10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6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
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