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600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複代理人 方鐶

被告許作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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