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鄭國亮
鄭珮莉 鄭黃玉葉 被告 張明智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易字第5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明智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57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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