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
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四色牌賭具柒組及賭資新台幣叁佰陸拾元整,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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