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69號上訴人 江進北 即巨大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丞營造有限公司等間108年度建字第26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80萬3478元及利息之判決,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380萬347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婉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