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邸鴻裕 債務人 邸鴻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邸鴻裕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邸鴻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1筆,金額總計新臺幣29,359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邸鴻裕自民國109年4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9,359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邸鴻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9,359元│109年4月10日起至│0.90%│109年5月1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9年8月27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9年8月28日起至│1.90%││││││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朱忠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