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45號上訴人安邦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傳正 訴訟代理人 江柏萱
蘇郁絜 被上訴人 范德淵 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 律師
蔡松均 律師 卓品介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賴柏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汪曉君」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智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45號民國108年11月11日判決之正本,其法官姓名欄「汪曉君」之記載,係「陳智暉」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陳智暉
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