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9號被告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乙○○
11(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二人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0一、一六八四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本院前經訊問被告二人後依其自白、卷證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應予羈押,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羈押在案。
二、被告二人涉犯上開偽造文書等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八日已審結並判決在案,然非即確定,仍有上訴之可能,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