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34號抗告人 陳宣任 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美惠 間101年度家救字第34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