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 柯添福 被告 張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