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大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恭鈞 被告晉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森源 被告勝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灝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陸拾玖元,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