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小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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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25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參萬玖仟
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十二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