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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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317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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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
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