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叁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