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
鳳保險小字第1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為第1審裁判費壹
仟元,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胡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