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75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于紅玲
原   告  陳月美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鄒孟玲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6453元,依
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反訴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
共計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
分10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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